

按工龄分为5天到15天 未休假者可获3倍日薪
本报讯(记者高伊洛)记者昨从省人事厅获悉,经省政府同意,我省《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工作的意见》已正式出台。该《意见》首次限定了应休未休人数比例。凡是机关事业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作人员,都应安排休年休假。确因工作需要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,应按干部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进行审批,且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人员总数的5%。每应休未休1天,按照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%支付。具体计算办法是: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(261天)。
○休假天数:
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5天;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10天;已满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
○休假时间:
新招录(聘)人员在招录(聘)满1年的,下月起可享受规定的年休假;当年11月底以前累计工作满10年或20年的,在当年11月底前享受;当年12月1日以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,从下年度起享受。 ○怎样补休:
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。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本年度休年休假的,单位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。
工作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荣誉性休假活动的时间,计入本人当年的年休假时间。如果天数少于其当年年休假天数,应予补足。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,可以分段安排,但原则上不超过2段,每次不少于5天。参加在职学历、学位等教育的,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(工作日内)的时间,应计算为本人的年休假时间。
○哪些情形不享受休假:
依法享受寒暑假,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;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;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,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;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,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;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,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。